质检总局要求各地做好芬兰燕麦检验检疫工作
信息来源:食品伙伴网发布时间:2017-07-03阅读:1479
【慧聪食品工业网】国家质检总局消息,10月19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通知,要求做好芬兰燕麦输华检验检疫监管工作。
据了解,应芬兰政府请求,中芬双方同意对2011年10月26日签署协议并达成共识,同意扩大输华燕麦种类,并调整了检验检疫要求。
检验检疫要求的主要内容如下:
注册要求
按照要求,芬兰输华燕麦出口、仓储企业应获得国家质检总局注册登记。每批芬兰输华燕麦在进口前应取得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检疫许可证,从指定口岸进境,并在指定的加工厂生产加工。
植物检疫要求
芬兰输华燕麦不得携带活虫及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;芬兰输华燕麦不得携带土壤、杂质和危险性种子,不得添加或混杂其他谷物。
芬兰输华燕麦应符合相关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食品安全要求。
植物检疫证书要求
芬兰输华燕麦应随附官方植物检疫证书,并在附加声明栏中注明:“该批货物符合《芬兰燕麦输往中国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》要求,不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。”。
不符合情况处理
芬兰输华燕麦发生以下不合格情况时,按规定处理,并及时报国家质检总局。
责任编辑:张岚
相关评论
推荐博文
- 1 生意社:6月12日河阳酒精... 2291
- 2 印度食品安全标准局拟修订非... 2325
- 3 生意社:6月9日河阳酒精D... 2259
- 4 生意社:6月8日河阳酒精D... 2282
- 5 JC-A型酒精喷灯燃烧试验... 2864
- 6 全球酒精消耗量下降速度加快 2621
- 7 全球酒精消费量下降 啤酒降... 2532
- 8 拉脱维亚将淘汰塑料大瓶装酒... 2331
- 9 生意社:5月26日河阳酒精... 2345
- 10 生意社:5月25日河阳酒精... 2479
联系我们
公司地址:安徽省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泰五路1号
销售电话:0557-2282623
办公电话:0557-2282600
传 真:0557-2282625
邮 箱:ante@antegroup.com
网 址:www.antegroup.com